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101-297114
文号
昆政办〔2020〕67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12-16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昆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5月16日废止)


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及燃气企业间责任明确、常备不懈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提高城镇燃气事故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和规范应急救援程序,快速、有效处置城镇燃气生产、运行、供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市民的用气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103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发生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用气需求,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危害。

2.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防纳入日常管理,定期排查隐患并整改,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科技能力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技术水平。

5.社会协调,企业为主。在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燃气供气不足,燃气管网脱压、失压、负压时,运营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的企业及其现场工作人员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在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周边发生事故,有可能危及燃气场站、管线、设备、设施安全时,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置,立即将基本情况按要求报告;当发生重大事故本企业难以应对时,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求得政府的支持,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及时、有效地处置,以防止事故的扩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6.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增强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统一口径,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工作,准确、客观发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基本信息、处置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知识等,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调控和处置,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昆明市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昆明市的燃气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制订的燃气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3.燃气企业及大型燃气用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二、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1.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该指挥部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完善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的通知》成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执行、督办、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开展燃气安全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提出完善全市燃气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协调指导全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燃气安全事件应对资金使用及物资安排意见;统筹全市燃气应急队伍、救援装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督促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编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燃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救援队伍进行处置;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上游燃气储备资源的应急调度,保障供应安全;负责监测燃气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工业领域天然气供应保障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燃气企业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提供绿地、树木管理等政策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和过渡区生活救助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预算申报和执行情况,做好市级应急资金的保障和拨付,监管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指导有关燃气企业做好工程沿线或周边地址灾害的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及道路运输部门配合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为特种设备抢险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和支持;组织专家协助制定特种设备的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燃气企业做好日常消防应急工作;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事发地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燃气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交通管理有关手续审批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新闻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加强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同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和技能。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搜集和及时发布地震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应急抢险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信息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成立与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

燃气企业职责:燃气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等各项工作;成立本单位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障燃气供应的应急预案、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有关预案演练;做好燃气供求平衡情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协调上游气源单位、下游燃气用户做好燃气供应调度管理;做好燃气重要管线、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整治;做好重点燃气场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做好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控、燃气安全事故有关信息报送;在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根据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投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不间断的措施,修护、更新受损的燃气设施设备,及时恢复受影响用户的燃气供应。

(二)应急救援力量

1.市级应急救援力量,由“5+1+X”支力量组成,即由5个专项工作组、1个专家库,各燃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抢修、抢救治疗、事故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事宜。

2. 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负责属地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三、事故风险预防和先期处置

(一)事故风险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1.安全风险辨识与防控。燃气企业应当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本单位的燃气经营、输配、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实施有效监控,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有害因素和危险信息,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加强安全隐患分级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做好城镇燃气从业人员教育、燃气设施安全完整性管理,定期评估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整治的闭环管理。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完成重点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做好事故不利后果分析。各燃气企业应当分燃气厂站、管线、设施开展燃气事故不利后果分析,评估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于能量释放造成的人员伤亡半径,财产、设备损失半径,多米诺半径,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后的不利后果影响范围。按不利后果影响大小,分级制定响应措施,确定人员疏散半径。一旦接到燃气事故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报告,可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尽早进行预判,并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信息共享及报告

1.信息共享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和燃气企业及工业用户共同建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的机制,提高燃气运行监管、应急管理能力。

2.信息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影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市应急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先期处置和应急疏散

发生或即将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故级别之前,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指挥机构领导、燃气企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方案详见附件)。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燃气上游气源资源、储气调峰设施资源调度,保障管网畅通。

8.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四、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生产、运行和供应过程中发生或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气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泄漏、着火和爆炸等,造成城镇燃气供不应求,燃气管网脱压、失压、负压,或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

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四个等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1.分级响应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和应急疏散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从低级向高级转化。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更大范围的处置协调和更高级别领导指挥时,即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当明确判明为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直接提出启动高级别预案的建议。

2.分级职责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市、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分级响应职责如下: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及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预案。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组织属地燃气应急队伍,以及燃气企业抢险救援队伍,根据部门预案和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响应。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响应措施

(1)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报告119、120、110等,协调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配备必要防护设备的前提下,立即做好设备停机、阀门控制、消防喷淋、泄漏物稀释降温、分片控压、降压抽压、燃气设施修复,燃气泄漏隐患处置、及未受控风险的防控处置等针对性抢险、抢修工作,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做好现场环境和燃气泄漏、蔓延情况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人员、财产损失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安全应急专家提供安全应急技术方案,协调法律专家提供应急法律支持;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应对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及对家属的统计和联系;收集现场事故证据(人证、物证),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做好财产理赔准备;协调应急信息网络支持;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2)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①紧急协调气源供应,补齐供需缺口。由燃气企业启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储气设施气源,或在燃气企业间协调调配燃气应急资源,或向上游气源企业协调保障气源供应。需要政府部门协调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燃气企业共用燃气应急资源,或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急报告事态进展,请求协调外部气源供应。

②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输配管理,保障输配能力。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燃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采取紧急燃气管网压力控制措施,监测燃气管网输配系统运行状况,避免管网失压、负压。

③压非保民,保障民生用气安全。对允许类、限制类天然气用户,采取停气措施,对于可中断用户,根据可中断协议,采取停气措施。坚决保障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对非民生用气,采取限时段供气等措施。

④协调交警、道路运输等部门,保障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运输车辆通行。

⑤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⑥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引导群众安全用气,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性因素。

(二)应急结束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社会动员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安排有关部门依法征用、调用车辆和物资等。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四)信息发布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传协调组具体负责。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五)后期处置

1.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对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组织专业队伍对事发地现场的清理和污染物的清除,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在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各自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资金保障

主管部门将燃气应急工作日常所需预防、培训、演练、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申报,纳入同级预算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有关经费规范支出。

燃气企业负责日常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装置配备、物资储备、培训、演练、设备维护等所需资金。

(三)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不断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企业要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应急装置、应急设施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补充更新。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受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是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部门。120指挥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是昆明市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主要单位。

(六)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警支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顺利开展,可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有关通道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七)治安维护

110指挥中心应当安排警力,做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区域的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建立安全通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秩序地疏散公众;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八)人员防护和安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员工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个人安全职业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安全。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协助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的安置工作。

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保障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办公条件,以满足工作秩序。

七、培训与管理

(一)预案演练

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企业预案的实战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及时修改和更新。

(二)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短信等传播方式,全方位、立体地做好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八、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彻底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燃气安全事故和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突发性事故救援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和更新。

(二)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昆明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问答 我对政策有疑问

1. 政策看不懂?政府来解惑!如果您对昆明市出台的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留言提交给我们。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

2. 如果您有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方面的诉求,请移步“互动交流 ”栏目选择对应的渠道提交。

3. 您所提交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我对政策有疑问”结果反馈,市政府门户网站承诺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 留言内容:
500/500
* 手机号:
* 短信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提交留言
政策问答 我对政策有疑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