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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212-406287
文号
昆政发〔2022〕30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29

昆明市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印发阳宗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呈贡区、宜良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阳宗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宗海“三区”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为实现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责任治湖,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球探足球比分_球探体育—激情直播赢盈中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结合阳宗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三区”名称及范围

(一)“三区”名称

“两线”是界定“三区”的边界线,分别是阳宗海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三区”分别是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是阳宗海岸线与湖滨生态红线之间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阳宗海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

(二)“三区”范围

阳宗海湖滨生态红线全长45.65千米,湖滨生态红线距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线之间的范围面积为11.37平方千米。湖滨生态红线距最高运行水位线最近距离100米,最远距离1798.95米,平均距离433.01米;划定湖泊生态黄线全长48.69千米,湖泊生态黄线至湖滨生态红线之间的范围面积22.47平方千米。湖泊生态黄线距最高运行水位线最近距离204.17米,最远距离2129.13米,平均距离1065.55米;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面积11.37平方千米,缓冲区面积22.47平方千米,其余均为绿色发展区(包括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边界之间的区域)。

二、 “三区”管控实施细则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

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提出最严格监管要求,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

第一条全面排查实物指标。

排查梳理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现状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产业、人口、土地利用等,形成实物清单。

责任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条全面甄别分类处置。

甄别实物清单,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历史建筑及原住民村落列入保留清单,其他村庄(人口)、建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列入退出清单。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条全面退出无关设施。

按照“湖泊革命”攻坚战有关要求,从2022年开始,按退出清单的要求,制定详细退出方案(包括退出明细清单、退出时间计划表、退出实施责任主体及退出后土地利用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对2025年底前暂时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事项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并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和存续期间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抗旱工程、防护安全工程、生态环保工程、环境保护治理、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第五条对合法合规保留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历史建筑、原住民村落、文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全面管控。

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对合法合规保留的原住民村落,按程序经批准,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对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历史遗留事项进行严格管控,按程序批准可开展房屋修缮和必要的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六条严格污染防控与治理。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实施排水雨污分流,加强对垃圾、污水治理,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统一流转、统一管理,但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属性,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八条制定禁种清单,实行农业准入制。

在不改变土地属性的情况下,积极推广绿色有机种植,减少农田污染物进入湖体。2022年底前,制定种植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列出农作物种植正负面清单,将结构调整任务细化到作物、分解到乡村,明确到地块,落实到主体。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九条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取水规定,全过程管控阳宗海取用水,开展节水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十条科学实施生态补水。

做好外流域摆依河引调水工作,有效补充阳宗海水量,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保障阳宗海法定运行水位。加强阳宗海运行管理调度。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第十一条加快完善湖泊监测体系建设。

2023年底前,完善阳宗海及入湖河道等监测站网,加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第十二条加快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遵循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尽量选择乡土物种,因地制宜打造大湿地、大生态、大景区,除公园以外禁止种植花卉和观赏性草坪(本地草种且无需施用肥料的除外),公园禁止采取大水大药大肥等不可持续、可能对阳宗海造成污染的方式种植花卉和观赏性草坪,促进自然生态修复恢复,维护生态系统稳定。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绿化局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管控

以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控开发建设活动,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

第十三条 禁止人口迁入。

除原户籍人口自然增长及符合人口迁移政策的情况外,原则上人口只出不进,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可因地制宜制定生态减负限制性政策,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并定居落户,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可承载力相匹配。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及城镇区。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禁止新增与生态保护缓冲区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增商品住宅项目,以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陵园、墓地,坚决退出违规违建项目。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有序退出,并科学制定详细退出方案。对现有开发项目采取熔断措施,重新论证、严格把关,该取消的坚决取消;鼓励田园综合体建设,对文旅农融合项目也应因地制宜、依法依规、适度发展。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开展的田园综合体、文旅农融合项目建设,应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出具明确意见。田园综合体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同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统一出具明确意见;文旅农融合项目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并统一出具明确意见,其中,涉及文化旅游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并出具意见、涉及绿色农业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意见、涉及体育运动的由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禁止扩大建设规模。

集镇空间只减不增,鼓励空间内的产业逐步退出。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改造、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生态空间。

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

第十七条 禁止水资源浪费。

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鼓励引导企业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积极对标节水型企业相关要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禁止新增排污口。

严格实行排污口登记制度,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取缔入河排污口。开展污染溯源排查,建立污染源台账,定期分析研究,加强管控。2025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禁止污水直排。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并向农村延伸覆盖,全面实施小区及农村雨污分流,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确保收集污水全处理;对不具备管网集中收集的,通过建设集中或分散式设施达标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应尽可能回用,实现零排放,一律淘汰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工艺、技术和设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雨污分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生活垃圾无序处置。

深入推进城镇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收运、无害化处置模式。加强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2025年底前农作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6%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5%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乡村生活垃圾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大药大肥”方式种植。

加强农药化肥经营使用台账管理,严禁经营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推广无土栽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新技术。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禁止规模化养殖。

巩固规模化养殖全面禁养成果,防止反弹,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指导散养户科学收集利用畜禽粪污,禁止粪污直排。禁止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三)绿色发展区管控

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在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上发力,最大限度留足绿色高质量发展空间,积极探索符合阳宗海流域特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全力将绿色发展区打造成全省绿色高质量发展典型示范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

第二十三条 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

远湖布局、离湖发展,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先安排从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建设需求。按照湖泊保护需要,根据集约适度、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管控。阳宗海面山区域严禁连片房地产开发(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矢量图为准)。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

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建设用地以高效利用为主,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对资源条件优越,旅游、休闲、康养等发展潜力较大的绿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须严格论证。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五条 统筹加快“两污”治理。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雨污分流设施改造,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革命有机衔接,积极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2025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7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统一运输、集中处理。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六条 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标准、用水定额标准等,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2025年底前,流域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均达16%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灌溉

                市水务局负责工业、建筑和城市用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加快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控水降耗“四控行动”。提升农业设施化、有机化、数字化绿色发展水平。探索初期雨水分质处理方式。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八条 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实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机力畅通、灌排配套的现代农业格局。利用调蓄库塘、生态沟渠等措施,收集农田灌溉退水,加强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深入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晰区域水资源管理权限,确定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开展用水水权分配和有偿使用。推广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水价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三十条 全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优化种植产业结构,推广绿色生态种植,鼓励耕地轮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制定迁出计划,将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全部迁出流域外。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乡村度假、科研设计、总部经济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友好型产业,推进文旅农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修复。

2025年底前,阳宗海主要入湖河道水质均在Ⅲ类及以上。全面排查流域内矿山,按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分类处置,并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原则进行生态修复,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加强阳宗海面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提升森林、草原系统生态功能。加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清理行动,促进河道生态修复。加强入湖河道管理,严格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的审批及监管。

牵头单位: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依托流域内现有产业布局和自然资源分布,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建立阳宗海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探索实施森林、湿地、河道、种植结构调整等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交易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

三、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市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行业责任,做好指导督促工作,推动管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地。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要根据本细则细化管控方案,明确到人、到房、到村庄、到地块、到企事业单位等,同时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形成管控方案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阳宗海流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管控,重叠区域要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三区”边界线落地形式

落地要以便于识别,利于管护的原则制定方案,落地形式可以多样,要因地制宜,宜路则路、宜桩则桩、宜网则网。阳宗海湖滨生态红线,对沿用现有道路划定的线段,以现有道路作为实体标识;对于无实体标识的线段,采用界桩、标识牌等物理标识进行落地。湖泊生态黄线,对沿用现有道路划定的线段,以现有道路作为实体标识;对沿高速公路划定的线段,以高速公路边界进行标识;对无实体标识的线段,采用界桩、标识牌等物理标识进行落地。市林草局负责指导阳宗海湖滨生态红线的落地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配合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做好阳宗海湖泊生态黄线落地工作。各责任单位原则上“两线”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物理标识落地,涉及新建道路项目按照有关方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阳宗海“三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阳宗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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